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及披露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模板。
一、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模板。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编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
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应当载明相关重要提示,包括“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等。
六、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以下简称XBRL)模板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七、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篇幅原则上不超过四页,字体不小于五号字,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八、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同一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分别制作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体现不同份额类别的不同特征(如基金简称、基金代码、销售渠道、销售费率、币种等),以向投资者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信息。
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境外互认基金,在内地披露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应当补充针对境外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境外监管机构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未作要求的,按照本模板要求编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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