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买卖电动车注意!滕州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24-09-01 05:54:41

  电动车由于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等诸多优点,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首选,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由此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为规范我市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经营者销售、消费者购买合格的电动车,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电动车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00%索取留存进货票据,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CCC标识,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

  (二)不得销售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三)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

  (五)拒绝实施下列行为:1.拼装电动车。2.改装电动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3.改装电动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4.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六)不得夸大电池续航里程、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等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诱导。

  (三)查看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车辆型号、整备质量、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等信息与车辆铭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查看是否有整车CCC标志。

  经市场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通报,核实经营者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无CCC标志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