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购物品要谨慎凭证写清免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18 08:31:17

  某中学自2015年4月13日起便在某办公用品商店处赊购油墨、版纸等办公用品。截止至2022年7月6日,某中学在某办公用品商店处共赊购价值106 039元的办公用品。在此期间,某中学仅支付了货款29 700元,剩余货款76 339元经某办公用品商店索要一直未偿还。店主诉至密山法院,知一法庭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度出现僵局,某办公用品商店仅提供了由个人签字的销货清单,但个人与某中学的关系并无证据证实,且销货清单中并未加盖某中学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等,销货清单中仅有货品名称,但并未写明货品的型号、数量、价款等内容,这为原告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知一法庭刘元芹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积极找到双方进行沟通,起初某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者人在外地就医,加之某中学拖欠其货款时间较长,拒绝沟通调解,本着积极解决纠纷、实质化解矛盾的初衷,法官多次与经营者沟通,且考虑其人在外地,从节省诉讼成本及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采取云审线上调解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合意,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在案件结案后,知一法庭还向某办公用品商店制发了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销售清单中无货品型号、价款等内容,且由出卖人单方制作载有采购日期、名称、数量、单价的买受人购货明细表,往往是取货人签字而无买受人签字确认,或者对于买卖货品的型号、数量、质量、价款、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交付了多少,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等情况,导致在诉讼环节,买受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无疑加重了出卖人的举证责任,严重影响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一法庭提醒大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对买卖标的物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款、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予以明确,在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或其指定专人应出具接收标的物的凭证,用以证明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数量,以便于结算价款,避免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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