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牟利 以身试法者终陷囹圄
发布时间:2024-09-07 11:39:42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已然成为大家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休闲娱乐。但与此同时,不少人却动起了歪心思,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图片,以此牟利。近日,奉新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3年1月起,被告人邹某在其住处使用包括自己注册以及从他处收购的QQ号共计约20个,创建了80余个QQ群(成员共计11万余人),帮助“快手极速版”“抖音极速版”“今日头条极速版”“小红书”等APP“吸粉”,并从中抽成。为了吸引更多QQ成员成为上述APP的新用户,邹某将自己从网站下载的淫秽视频、图片制作成链接,并在链接内插入注册APP的邀请二维码,每天发送一条制作好的链接至其创建的QQ群内,群成员点击观看即会自动弹出二维码,扫码注册后便成为相应APP的用户。平台“收粉人”根据统计的新用户注册人数,以每人9-30元的标准结算酬劳,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邹某。邹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7万余元,且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传播淫秽物品并牟利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鉴于邹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淫秽物品犯罪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线下交易、线下组织等形式已被线上交易、线上组织逐渐代替。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都应该自觉遵守据法律和道德规范,将自己的猎奇心理克制在法律、道德的允许范围内,敬畏法律,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让淫秽物品无处遁形,共同维护良好社会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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